【勞動法規(guī)】年休假工資是否包含獎金、津貼和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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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獎金、津貼,不包括加班工資。
依據(jù):關(guān)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第309號)第五十三條: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帶薪年休假糾紛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shù)進行計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應(yīng)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資,包含獎金、津貼等工資性收入,不包含加班工資。
《財政部關(guān)于企業(yè)加強職工福利費財物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企業(yè)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jīng)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fā)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yīng)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